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法执字第01009号

刘小平与马小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平,马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09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小林,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小平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小林民间借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小林偿还刘小平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及申请执行费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分批偿还欠款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折小军

审 判 员  李保利

代理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