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奎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于敬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谢勇,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谢金志,昌邑××供电公司职工,系被执行人谢勇父亲。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奎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磊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林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