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莹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月英。被告周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高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晖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培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