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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保字第01号

宜宾市南溪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与钟安洪保全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市南溪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钟安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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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保字第01号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被申请人钟安洪,男。

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运管所”)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安洪所有的川QG76**号轿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管所在查处非法营运案件中,于2013年5月9日对被申请人钟安洪所有的车辆(川QG76**号轿车)作出扣押措施。该扣押措施应于2013年7月7日到期。现申请人运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钟安洪所有的川QG76**号轿车。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交申请人宜宾市南溪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保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韩 松

审判员 曹继军

审判员 王永康

二〇一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