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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3号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华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