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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招执字第559号

申请执行人蒋金喜与被执行人张秀国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金喜,张秀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蒋金喜,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大蒋家村。被执行人张秀国,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开发区横掌芮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金喜与被执行人张秀国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6)招执字第5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