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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招执字第658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黄金冶炼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甄慧敏、薛全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黄金冶炼集团公司,甄慧敏,薛全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招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黄金冶炼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祥,总经理。被执行人甄慧敏,女,1963年9月14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1号银都花园15幢x。被执行人薛全刚,男,1963年5月14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黄金冶炼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甄慧敏、薛全刚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2)招执字第6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