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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405-1号

代本会与徐俊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本会,徐俊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05-1号申请执行人代本会,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俊立,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亚西亚木业厂长,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广兴乡广兴村广*组,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代本会与徐俊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徐俊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俊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俊立存款590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