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195���申请执行人刘唐森,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文超,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耀武,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孙文超、王耀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文超、王耀武银行存款1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