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XX。被告陈庆定。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庆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宗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