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819号原告,陈钦赛。
委托代理人:林良辉。
被告:洪细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赛与被告洪细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钦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钦赛负担。
审判长 杨绍银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葱葱 来自
陈钦赛与洪细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819号原告,陈钦赛。
委托代理人:林良辉。
被告:洪细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赛与被告洪细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钦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钦赛负担。
审判长 杨绍银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葱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