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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819号

陈钦赛与洪细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钦赛,洪细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819号原告,陈钦赛。

委托代理人:林良辉。

被告:洪细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钦赛与被告洪细棉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钦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钦赛负担。

审判长  杨绍银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葱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