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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执字第00211号

安徽南天建材科技与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债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9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南天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南天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南执字第21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鸿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