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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招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染料厂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招远支行,招远市玲珑镇染料厂,招远市第二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招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招远支行。法定代表人宋恒继,行长。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染料厂。法定代表人高天令,厂长。被执行人招远市第二化工厂。法定代表人于桂胜,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招远支行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染料厂、招远市第二化工厂借款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1999)招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