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351-2号申请执行人胡焕玲,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孙玉林,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胡焕玲与孙玉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孙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玉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玉林存款421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