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147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
负责人:廖军健。
委托代理人:余志胜。
被告:范松林。
被告:程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为与被告范松林、程国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汪志灵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