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刘云俊。
委托代理人:徐文华。
被告:邱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俊与被告邱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