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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22号

刘云俊与邱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云俊,邱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刘云俊。

委托代理人:徐文华。

被告:邱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俊与被告邱月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