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51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负责人:俞益平。
委托代理人:徐继根。
委托代理人:徐跃平。
被告:童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童小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小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对被告童小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应 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
书记员 叶俊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