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472号原告鲍建光。被告XX。被告卞海燕。
原告鲍建光诉被告XX、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鲍建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建光负担。
审判员 陈祖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舒珊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
鲍建光与XX、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472号原告鲍建光。被告XX。被告卞海燕。
原告鲍建光诉被告XX、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鲍建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建光负担。
审判员 陈祖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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