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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472号

鲍建光与XX、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建光,XX,卞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472号原告鲍建光。被告XX。被告卞海燕。

原告鲍建光诉被告XX、卞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鲍建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建光负担。

审判员  陈祖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舒珊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