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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464号

张文阳与张仲江、周祝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阳,张仲江,周祝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张文阳。

委托代理人:魏彬。

委托代理人:赵婷。

被告:张仲江。

被告:周祝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阳与被告张仲江、周祝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良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