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张文阳。
委托代理人:魏彬。
委托代理人:赵婷。
被告:张仲江。
被告:周祝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阳与被告张仲江、周祝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良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琼 百度搜索“”
张文阳与张仲江、周祝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464号
原告:张文阳。
委托代理人:魏彬。
委托代理人:赵婷。
被告:张仲江。
被告:周祝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阳与被告张仲江、周祝球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朱良非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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