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849号
原告:陈如罗。
被告:章飞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罗诉被告章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罗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如罗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如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如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葱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