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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144号

王艳辉与王玉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艳辉,王玉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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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144号

原告:王艳辉。

被告:王玉华,职业不详,住吉林市。

被告: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雷玉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辉诉被告王玉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辉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辉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辉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王艳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威

审 判 员  曹彦英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申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