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144号
原告:王艳辉。
被告:王玉华,职业不详,住吉林市。
被告: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雷玉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凤阁,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辉诉被告王玉华、磐石市乾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辉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辉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辉撤回起诉。案��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王艳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威
审 判 员 曹彦英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申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