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迈民初字第66号原告宋某被告陈某原告宋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2012年6月,被告在原告开设的体彩店购买彩票,其先行出票11731元,其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偷偷离开,于是原告报案。后来被告联系原告,出具欠条,表示该款于7月底之前全部偿还。但之后仅仅归还3000元,剩余钱款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搪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31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系中国体育彩票某某路店业主,被告陈某经常在原告处购买体育彩票,有部分钱款未付,2012年7月10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宋某出具欠条1张,言明:今欠某某路竞彩店(252号)人民币¥11731(壹万壹仟柒佰壹拾壹元)整,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前还人民币¥6000(陆仟元),剩余的七月底前还清。2012年8月份,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宋某3000元,剩余8731元,至今未还,故原告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享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陈某向原告宋某购买体育彩票后,未付清相应货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陈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原告欠款。现被告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此次纠纷的全部责任。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宋某人民币8731元。如被告陈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20元,合计47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此款原告宋某已预交,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给付原告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颖刚
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
人民陪审员 葛秀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见习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