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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知民初字第288号

彪马欧洲公司与周跃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彪马欧洲公司,周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委托代理人虞晓、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跃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以下简称彪马公司)与被告周跃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跃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跃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超

代理

审判员  韩蓓

代理

审判员  苏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