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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66号

陈某妹与罗某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妹,罗某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某妹,女。被告罗某添,男。

原告陈某妹诉被告罗某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爱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妹、被告罗某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妹诉称,双方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不到一个月就订婚、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一直过着痛苦、烦恼的日子。被告在生活中好赌博,不顾家庭和小孩。现没法与被告过日子,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

被告罗某添答辩称,被告因上有老下有小,靠打工维持生活,家庭经济比较紧张。被告偶尔与亲朋娱乐,并不是原告所说的常去赌博。双方还有感情,被告会改变不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当月同居生活,不久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2004年12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25日生育一子罗某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婚初感情一般,后较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吵闹。2011年,因小孩在家无人看护,经双方协调,由原告带小孩到娘家生活、学习。期间被告对小孩少关心、少支付生活费,原告对此颇为不满。今年5月,原告投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提出上述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较常因家庭琐事、家庭经济及小孩抚养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生活中互让互谅,遇到问题多协商解决,是有和好可能的。被告在诉讼中亦表示会改正不足,要求和好,不同意离婚。视此婚姻,应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陈某妹与被告罗某添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某妹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爱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黄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