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1373号

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与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法定代表人陈x,广西XX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xx,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主任。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与被告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于2013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的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西XX银行XX分理处负担。

审判员  高中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祚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