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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201号

曹某、杨某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曹某,杨某甲,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村民。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28日因盗窃被羁押,同年10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无业。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0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0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2日13时,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三人窜至本市东大街麦当劳餐厅二楼,由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望风,被告人曹某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女式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300元及港澳通行证、银行卡等物品,所盗赃款三人共同挥霍。2、2010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伙同张辉(在逃)四人窜至本市东大街兴正元商场地下室3E108店,由被告人曹某、李某甲及张辉望风,被告人杨某甲盗窃被害人喻某女式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700元、诺基亚5300型手机1部、华为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等物品,后将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00元用于四人吸食毒品挥霍,盗得赃款四人共同挥霍。3、2010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伙同张辉四人窜至本市东大街兴正元商场星巴克咖啡店,由被告人曹某、杨某甲及张辉三人望风,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被害人江某白色苹果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后将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四人各分得400元,剩余赃款四人吸食毒品挥霍。4、201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伙同张辉四人窜至本市骡马市步行街负一层快乐地饮品屋,由被告人曹某、杨某甲及张辉三人望风,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被害人陈某多普达牌手机1部(无法估价),后将手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900元,四人共同挥霍。5、2011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杨平(在逃)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市高级中学东侧,由被告人曹某望风,杨平盗窃被害人杨某丙天翼V3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70元)、盗窃被害人杨某乙HTC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620元)、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三星牌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90元),后将盗窃所得的3部手机交于被告人曹某,被告人曹某准备逃跑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盗手机3部。破案后被盗3部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6、2012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伙同李某甲、杨某甲三人窜至本市东大街骡马市星巴克咖啡店内,由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二人望风,被告人曹某盗窃被害人王某白色苹果牌4S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640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150元,三人吸毒挥霍。7、2012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三人窜至本市东大街兴正元商场内乡村基餐厅,由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二人望风,被告人曹某盗窃被害人耿某黑色挎包1个(无法估价)。8、2012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窜入本市东大街民生商场三楼绿茵阁餐厅,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盗窃其白色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288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盗窃7次,盗窃赃款及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20余元;被告人杨某甲盗窃7次,盗窃赃款及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20余元;被告人李某甲盗窃6次,盗窃赃款及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4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乙、喻某、江某、陈某、张某甲、杨某丙、杨某乙、王某、耿某、张某乙陈述、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刑事判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杨某甲、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剩余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剩余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5000元,剩余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欣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