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斌,江西知常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新江。
委托代理人:蔡清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新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小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新江、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合同、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