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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84号

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与于新江、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合同、企业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30
公开日期
2013-11-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于新江,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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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民申字第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斌,江西知常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新江。

委托代理人:蔡清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新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小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新江、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合同、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赣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