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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63号

林王德与毛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王德,毛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63号原告林王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被告毛镇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王德诉被告毛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王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于2013年6月28日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于同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毛镇武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王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林王德负担。

审  判  长 占伟强代理

审 判员 莫望春人民 陪 审员 赵圣泰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施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