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324号

杨发娣与朱志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发娣,朱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324号

原告:杨发娣。

被告:朱志海。

原告杨发娣与被告朱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长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杨发娣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志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发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志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娣撤回对被告朱志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

代理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蒋健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