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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83号

周彩华与马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彩华,马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83号原告周彩华。委托代理人范军明。被告马蕾。

原告周彩华诉被告马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彩华的委托代理人范军明、被告马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彩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被告以检查身体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陆续归还原告10000元整,剩余500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0元。原告举证:被告马蕾向原告周彩华出具的借据一份。

被告马蕾辩称,借款属实,我认可,但我现在无能力偿还。被告未举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蕾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周彩华借款60000元,后陆续还款10000元,余款50000元未归还。2006年7月24日,被告马蕾向原告周彩华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到8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马蕾未按照约定偿还该借款,原告周彩华多次催要无果。2010年7月13日,被告因涉嫌诈骗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5日,被告因犯诈骗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被羁押于河南省女子监狱。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蕾偿还借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蕾向原告周彩华借款后有50000元未能及时偿还,有其向原告周彩华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马蕾不履行还款义务,对形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周彩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彩华偿还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马蕾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