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王志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汪树新,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王志军与汪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军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建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