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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1352号

王志军与汪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军,汪树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王志军,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汪树新,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王志军与汪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军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建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