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397号
原告:林信汤。
委托代理人:张挺号。
被告:王作栋。
原告林信汤诉被告王作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新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信汤的委托代理人张挺号、被告王作栋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5月14日,本院根据原告林信汤的申请,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王作栋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8幢1单元301室套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信汤起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江蟹,于2013年5月27日结欠江蟹款2513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林信汤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基本信息,用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用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51300元的事实。
被告王作栋答辩称:欠货款是事实,但现没能力偿还,要求分期偿还。被告王作栋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王作栋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律特征,且被告无异议,故本院确认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被告王作栋多次到原告处购买江蟹。2013年5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51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对该欠款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林信汤与被告王作栋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被告王作栋共欠原告货款251300元事实清楚,被告王作栋至今未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王作栋偿付货款2513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作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信汤货款251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财产保全费1776元,合计4311元,由王作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新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四)……(五)……(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农村合作银行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10000402797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