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苏芳。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毛建荣。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国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松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义。
上诉人严苏芳为与被上诉人黄大友、毛国军、黄松琪、刘正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1)衢江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苏芳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苏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苏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严苏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惠忠
代理
审判员 夏云伟
代理
审判员 汪 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