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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武法刑初字第86号

唐某某、练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唐某某,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韶武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2013年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被告人练某某。2013年1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刑诉字(2013)第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分别被传销组织成员罗某乙、孙某、黄某某、匡某某于2012年12月底、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7日、2013年1月25日骗到韶关市,并被带到传销组织的租赁的房屋中。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等非法传销组织成员为了迫使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加入传销组织,以反锁房门、贴身跟随和没收手机等方式对其实施非法拘禁。2013年1月28日,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见出租屋内传销组织成员较少,与传销组织成员发生争斗,并乘机逃到对面五楼的楼顶呼救,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唐某某、练某某。至此,杜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一个月,谢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7日,蒋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0日,罗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间3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为迫使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分别被传销组织成员罗某乙、孙某、黄某某、匡某某于2012年12月底、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7日、2013年1月25日骗到韶关市,并被带到传销组织租赁的房屋中。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等非法传销组织成员为了迫使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加入传销组织,以反锁房门、贴身跟随和没收手机等方式以断绝各被害人对外联系求救,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2013年1月28日,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见出租屋内传销组织成员较少,与传销组织成员发生争斗,并乘机逃到对面五楼的楼顶呼救,被公安机关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唐某某、练某某。至此,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被非法拘禁的时间分别为一个月、27日、20日、3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蒋某某、罗某甲的陈述,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的供述,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韶公武刑勘字(2013)28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迫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练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谢毅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