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梁得怀,男,生于1951年3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陈凤霞,女,2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缺席)原告梁得怀与被告陈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得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凤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9月23日被告陈凤霞为给娘家哥治病,从原告跟前借款10000元,并言明10月份归还。2012年10月27日被告陈凤霞要买小汽车,因钱不够从原告跟前借去35000元,并言明11月份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推再推,不予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凤霞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被告陈凤霞向原告梁得怀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我陈凤霞于2012年9月23日借梁得怀10000元整(壹万元整)”。2012年10月27日,被告陈凤霞向原告梁得怀借款35000元,并书写借条:“我陈凤霞于2012年10月27日借梁得怀35000元整(叁万五千元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清偿借款4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愿达成的民间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返还原告借款,但被告未予返还,因此对原告梁得怀要求被告陈凤霞返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凤霞清偿原告梁得怀借款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25元,由被告陈凤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并预交上诉费925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贾 婷
审判员 李林森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