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海南四季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冬生,该司职员。被告海南富罗佳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竣恒,该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钰青,该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四季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罗佳园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天贵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青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