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693号
原告:赵英。
被告:徐杰。
被告:陈小燕。
原告赵英为与被告徐杰、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又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钢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赵英与徐杰、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693号
原告:赵英。
被告:徐杰。
被告:陈小燕。
原告赵英为与被告徐杰、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又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钢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