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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693号

赵英与徐杰、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英,徐杰,陈小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693号

原告:赵英。

被告:徐杰。

被告:陈小燕。

原告赵英为与被告徐杰、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又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钢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冯韩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