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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302-2号

石泉与韩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轩石泉,韩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302-2号申请执行人轩石泉,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南谯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韩有才,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滁州市文明委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轩石泉与韩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韩有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有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有才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苏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