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2060号

王潇潇与黎安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10月27日生.被告黎某某,男,1971年5月21日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黎某某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又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份相识,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17日婚生一女,取名黎某某。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2年8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黎某某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黎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数额,考虑到连云港市的生活水平,原告要求给付抚养费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财产情况,故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

二、子女抚养:原、被告婚生女黎某某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黎某某每月给付黎某某抚养费300元,自2013年6月起给付至黎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探望权:被告黎某某对黎某某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审判员  梁秀萍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沈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