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张立强,男,,汉族。被告董典云,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展强,男,汉族。
原告张立强与被告董典云、被告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展强住所地“XXXXXXXXXX”,本院工作人员没有找到被告展强。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展强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展强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强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6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96元,退给原告张立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