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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481号

张立强与董典云、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强,董典云,展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481号原告张立强,男,,汉族。被告董典云,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展强,男,汉族。

原告张立强与被告董典云、被告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展强住所地“XXXXXXXXXX”,本院工作人员没有找到被告展强。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展强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展强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强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6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96元,退给原告张立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