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51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7060-3。
负责人:张智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爱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明光市支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可平,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峰,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葆,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兴山,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5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葆在安徽农村合作银行包集支行帐户内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葆在帐户内4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悝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
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