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33-3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奇旺歌舞厅。法定代表人许彤。被告许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奇旺歌舞厅、许彤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十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十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该十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三年六月××日
书记员 佘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