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43-352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番禺区豪域歌舞厅、莊汝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35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0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番禺区豪域歌舞厅,莊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343-35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豪域歌舞厅。法定代表人莊汝华。被告莊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豪域歌舞厅、莊汝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十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三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黄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