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阮绍文。委托代理人刘海云。委托代理人沈慧良。
被告:德清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绍文与被告德清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内容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翁璐娴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方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