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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54-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与赵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赵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负责人杨春花,行长。被执行人赵丹,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安支行与赵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共计161569.28元,并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384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丹名下除一套住房(暂无法处置)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丹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6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贵元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李德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