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00181号

原告余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xx;刘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余xx,男。被告刘xx,女。

原告余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2年2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长期不和,双方经济各自独立。家中花费均由原告承担。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经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情况;3、婚生子余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余x的身份情况;4、房产分割协议,证明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归余x所有。

被告刘xx辩称,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尚好,后来产生矛盾是由于原告不顾家庭造成的。小孩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的母亲照顾,仅在被告不便照顾的情况下才由原告照顾的。被告对家庭付出很多,双方感情也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执意要求离婚,应当补偿被告20万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4份证据均无异议,合议庭予以认定。经对证据的分析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2年2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余x,现年20岁。原、被告婚后初期相处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有所疏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置冰箱一台、彩电一台、沙发一组、电脑一台及踏板摩托车一辆,无共同债务。双方现居住的房屋系原告父母修建,在分割房产时,该房屋分至原、被告之子余x名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二十余年,并生育一子,且已成人,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关系疏远,但感情尚未破裂。如原、被告能相互宽容、相互体谅,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余xx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余xx与被告刘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李 军

审 判 员 :李汉平

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卢荟滨-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