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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127号

祝产放与陈水苗、阮樱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16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产放,陈水苗,阮樱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127号

原告:祝产放。

委托代理人:蒋剑锋。

被告:陈水苗。

被告:阮樱珠。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产放与被告陈水苗、阮樱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产放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水苗、阮樱珠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祝产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水苗、阮樱珠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产放撤回对被告陈水苗、阮樱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产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志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