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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65号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视康眼镜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视康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视康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视康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英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