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锡辉。
委托代理人:李国玉。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灵敏。
委托代理人:王益军。
委托代理人:蓝建峰。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吕国铭。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赵林。
委托代理人:陈思盛。再审申请人赵锡辉因与被申请人陶灵敏,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国铭、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浙金商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委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锡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