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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57号

赵锡辉与陶灵敏、吕国铭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锡辉,陶灵敏,吕国铭,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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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5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锡辉。

委托代理人:李国玉。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灵敏。

委托代理人:王益军。

委托代理人:蓝建峰。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吕国铭。

委托代理人:何志明。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赵林。

委托代理人:陈思盛。再审申请人赵锡辉因与被申请人陶灵敏,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国铭、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浙金商终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委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锡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