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商初字第128号原告上海劲轮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松。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劲轮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劲轮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劲轮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劲轮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劲轮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徐敏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杨珊 来源: